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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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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灾事故受理电话为010-68206120、010-68206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火灾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证通信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络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和火灾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消防法规、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生产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机楼是指安装国际出入口局、国内长途局、汇接局、端局、模块局、TMSC(汇接移动交换中心)、MSC(移动交换中心)、BSC(基站控制器)、RNC(无线网络控制器)、网间关口局的交换、传输、信令设备,以及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的路由设备、域名解析设备,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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