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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颁布令: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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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延                          1999年12月27日              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处罚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本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的程序和罚款收缴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对给予其他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和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变更用途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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