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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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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3年7月30日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9号)及《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环文〔2012〕50号),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9县(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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