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8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29)已经2013年6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四节 经费保障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一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 第二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和审定 第四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 第五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 第六节 航空安保协议 第四章 运行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节 机场开放使用的安保要求 第二节 机场控制区的划分 第三节 机场控制区的安保设施 第四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五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 第六节 候机隔离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七节 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八节 航空器在地面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九节 要害部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节 机场非控制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十三节 信息报告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安保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进行审定,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 (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八)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制定安保培训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 (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保工作; (三)执行安检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 (四)将航空安保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五)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 (六)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 (八)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保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机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本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设置满足航空安保需要的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机场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油料、空管、配餐等驻场民航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保机构或配备航空安保人员,并将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有驻场单位的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为各方讨论影响机场及其用户的航空安保问题提供平台,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与机场航空安保工作直接相关人员提供沟通途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机场的实施; (二)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民航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保方案; (三)确定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和设施设备的薄弱环节和要害部位清单及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适时审查更新; (四)协调机场安保检查、审计、考察等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第十二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章程应列入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范围和运作程序。 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机场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