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管理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3-07-19
生效日期
2013-09-01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现状格局具有相对典型和完整的历史特色、体现一定时期城市历史风貌的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
“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区域。
第四条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