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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3-05-27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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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00号令)以及财政部《关于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缴纳,由县级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