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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
颁布机构: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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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6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地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区每半年不少于3次;镇(街道、开发园区)每月不少于1次。
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制定方案。方案包括目标、措施、督查、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的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
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