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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10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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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4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