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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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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2〕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4日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投入使用后,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保机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