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环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2日省环保厅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活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特设立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陕西境内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环保科技奖。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具体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聘请省环境咨询委、科技委委员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并负责组织奖励项目的申报、登记、审查、评审等事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提交科技成果评审结果报告;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