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9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维护省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省科技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三)审定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组建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