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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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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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