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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颁布机构: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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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12〕4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堤防的运行安全,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若在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1、《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8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 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 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 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   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   (三)鉴定报告书审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 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   (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   (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   (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审定部门职责:   (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   (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   第十八条 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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