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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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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