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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排污许可证规范 环保“三同时” 排污权交易 环保设施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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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2〕4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推进污染减排,现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 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六条 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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