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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令: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颁布机构: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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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管、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办理。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