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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订)
颁布机构: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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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订)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0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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