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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项目建设 环境行政许可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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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排涝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泵站、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占用和使用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临时使用河道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维护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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