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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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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环发[2012]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的综合和直观反映。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第四条 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先行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上市公司、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申请参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企业,开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第五条 省环保厅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面工作。下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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