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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5号) 颁布机构: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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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由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5日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化、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其下设立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房产、园林、文化、文物、历史、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国有历史建筑的出租以及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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