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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1)

颁布令: (第6号) 颁布机构: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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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9日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是:   (一)历史城区、历史村镇、历史地段、历史建筑;   (二)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   (三)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四)有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园林、交通、工商、民族、宗教、旅游、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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