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安全[2011]8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 电力企业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相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适用的《标准》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