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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颁布令:(第25号) 颁布机构: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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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5日 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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