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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颁布令:(第13号)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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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4日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