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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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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