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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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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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