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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颁布令: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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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市政园林、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民防、信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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