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2修正)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并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有关部门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有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具体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