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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0-06-12
生效日期
2010-08-01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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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2010年6月1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拉政发〔2010〕67号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置就业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保障金缴纳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