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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水源保护 供水/用水管理 污水排放与处理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

颁布机构: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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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居(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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