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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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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 (2011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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