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监测/监察 节能评估/审计 节能低碳产品 清洁生产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能源管理体系 化石能源 可持续水管理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颁布令: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颁布机构: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监察应当公正、公开,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经济贸易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先进节能信息,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第六条 节能监察内容包括: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情况;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