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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8修订)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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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2005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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