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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颁布令: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颁布机构: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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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七年二月五日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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