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诚信信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English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蓝佛安

  2024年11月3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统筹指导、监督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三)注册会......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