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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修订)
颁布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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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1年5月2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04年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