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政策咨询
深环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自2024年9月20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平、透明、安全、科学、有效,全面提升深圳市生态环境建设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审核、验收等管理环节可以依法依规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环境技术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合规性审查、技术核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扶持计划或者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三)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核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