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延续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5日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对分配对象为企业的专项资金,主要按市场化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及跟投、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池风险补偿、贷前增信、融资风险分担、银行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等;对于分配对象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要按无偿资助方式;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评价应确保标准科学、规范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评审应当充分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市政府发布政策规定的重大项目的分配,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运用专家评审机制的,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被评项目匹配。项目审核、评价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反馈。
第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属于应急、抢险类项目的,以及资金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以“悬赏制”方式组织项目的,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相关部门(个人)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