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希
2024年9月18日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通报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三亚经济圈内其他市、县的交流合作,推动三亚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在要素市场、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监管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和解读,并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
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兑现奖励、资助、补贴等政策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商促进网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可以选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