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营商环境改革引领性目标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按照横向可对比、纵向可考核的要求,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共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按照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