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