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金管发〔2024〕5号)
各市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辖内地方金融组织。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健运行,保护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纳入地方金融管理范围的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五条 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