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建立健全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制度,提高定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定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原始定密是依法具有定密权(以下简称原始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初始行为。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行为。
第四条 定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责任制度,明确和细化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的权责,加强培训教育,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定密。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可以根据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
第七条 授权机关主动授权的,依照《定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仅限于被授权机关承担授权机关定密权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等情形。
第八条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密授权书面申请公文;
(二)定密授权申请表;
(三)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事项一览表;
(四)定密责任人情况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本机关、本单位原始定密情况;
(六)定密工作制度;
(七)授权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无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单位,可以不提供第(三)项。
第九条 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逐级向授权机关提出。机关、单位收到下级机关、单位的授权申请但无授权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先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授权机关。
收到定密授权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书面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到申请机关、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审批应当自收到定密授权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授权期限届满,授权机关未再作出授权的,定密授权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授权。
(一)被授权机关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
(三)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撤销授权的;
(五)被授权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
(六)授权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撤销授权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名称变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的,授权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申请,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作出授权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