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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 颁布机构:国家保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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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

  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孟祥锋

2014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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