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安全可控、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优先支持在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第五条 市大数据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由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授权领域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级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市级协调机制负责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县级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县级公共数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