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2月19日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气瓶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燃气气瓶、工业用气瓶、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等。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用于城镇燃气和车用气瓶的瓶装气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瓶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对本市气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