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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压力容器(含气瓶)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2019修订)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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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修订日期:2019.9.25)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

  (二)将第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并增加一项规定:“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作为第十七条第七项。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向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或者监察机关”删去。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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