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佛府办〔2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水质二次污染,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2020年修订)、《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013年修订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红线范围内(当注册水表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时)或注册水表后(当注册水表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外时)到户表前为供水而设置的水箱(池)、水泵、补偿器、气压罐、供水泵房、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电机、电检装置、管道及阀门等生活饮用水设施。
注册水表是指由属地供水企业安装作为计算用水量的水表。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属地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的居民小区,对既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又设有户表计算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