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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颁布令:佛府〔2023〕17号 颁布机构: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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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2023)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府〔202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措施,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乡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 市、区两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市、区两级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领域的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抽检、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为目标,推进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智慧化服务,大力推进全市供水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
 
  第六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制定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双水源供水,不同供水区域间的供水管网规划建设应当注重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和供水区域互补性。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乡供水建设,推进有重要民生保障和地方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区域的公共供水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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