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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令: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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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9月2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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