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管理 行政处罚 环保督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颁布令:鲁环发〔2023〕19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鲁环发〔2023〕1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6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报人按照下列方式对山东省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一)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
  (二)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三)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四)通过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51799110)进行举报;
  (五)各级生态......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